污染源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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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7-12-08浏览次数: 字号:[ ]

济南市天桥区 ??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 天 环罚字[2017]第Q-3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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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单位)名称: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2731A

法定代表人: 魏华???? 职务:董事长 ??

详细地址:济南市天桥区大魏庄东路9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年11月21日,环保部督查组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切削工序生产中存在切削废气处理设施未使用,切削废气收集不完善,切削废气排放管道设计不符合监测规范问题。对此,我局于2017年11月22日对你公司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再次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切削工序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在设备空转调试时段,因无切削废气产生,未启动切削废气处理设施,切削设备东侧切削液二次回收口无废气收集措施,废气排放管道未设置监测口和监测平台。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和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证。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11月2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1月23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天环罚告字【2017】第Q-3010号)、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伍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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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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