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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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6
发布日期:2017-12-22浏览次数: 字号:[ ]

济南市天桥区 ??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 天 环罚字[2017]第J-2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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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单位)名称: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4707945K

法定代表人: 周祥鑫???? 职务:董事长 ? ??

详细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新材料产业园区裕兴路10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前提下,擅自建设3×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脱硫、脱硝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投资额为684.67万元,并已建成。对此,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14日对你公司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照片、你公司总承包工程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环评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和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证。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11月1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1月1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天环罚告字【2017】第J-2005号)、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该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罚款陆万捌仟肆佰陆拾柒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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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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