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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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汽集团济南考格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2
发布日期:2017-12-19浏览次数: 字号:[ ]

济南市天桥区 ??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 天 环罚字[2017]第Q-3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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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单位)名称:重汽集团济南考格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0600030C

法定代表人:胡宝明 ?????职务:董事长 ? ?

详细地址:济南市天桥区工业开发区蓝翔路1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天桥区蓝翔路17号的厂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焊接工序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等措施,产生的焊烟无组织排放。对此,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25日对你公司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和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证。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10月2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0月2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天环罚告字【2017】第Q-3009号)、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伍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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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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